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408號
KSEV,114,雄補,408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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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408號
原 告 唐貴華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茂笙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,967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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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