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38號
KSEV,114,雄補,38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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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38號
原 告 鴻禧人力資源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文鴻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麗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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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禧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