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370號
KSEV,114,雄補,370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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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370號
原 告 李安立


訴訟代理人 李天
李勁寬

被 告 闕源龍(裕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)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闕源龍(裕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)間確認本票債權
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台幣172,82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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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