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354號
KSEV,114,雄補,354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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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354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被 告 許豐昌


一、原告因給付簽帳卡費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豐昌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2,856元(計算式參附
表),應繳裁判費2,9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2,48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附表
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/元)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/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1 本金 241,988 241,988 2 利息 241,988 112年10月9日 113年12月25日 (1+78/365) 10.51% 30,868 小計 272,856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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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