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335號
原 告 辰萱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保民
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珵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220元,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112,45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
裁判費1,22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 記 官 許弘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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