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317號
KSEV,114,雄補,317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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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317號
原 告 至善一品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倪睿廷
原 告 董華榮
李慶峻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慧雯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1,804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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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