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3號
原 告 艾迪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玫萱
訴訟代理人 蕭翊展律師
兼
送達代收人 歐政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亭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萬8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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