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91號
KSEV,114,雄補,291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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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91號
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


被 告 周坤鈺
簡淑卿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
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其他因不
動產涉訟者,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
1條第1項前段、第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間就坐落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
之土地及同段242建號建物(下稱系爭不動產),於民國100
年3月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。㈡被告間就上開
之所有權移轉所有權登記應予塗銷,並回復為被告周坤鈺
有。經查,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,且原告
之請求核屬其他因不動產而涉訟,得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復原告起訴未敘明本院具特別審判
籍之情事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
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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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