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4年度,263號
KSEV,114,雄補,263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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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補字第263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容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5,211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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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