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358號
KSEV,114,雄簡,358,2025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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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358號
原 告 崔上和
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龍鳳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;此
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
自明。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以1
13年度雄補字第31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並於114年1月6日送達於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
,有送達證書、答詢表附卷可查(本院卷第17至23頁),是
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,應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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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