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4年度,280號
KSEV,114,雄簡,280,2025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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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簡字第280號
原 告 黃慶光
被 告 李泰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
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
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交付被告投資款新台幣
(下同)30萬元,詎被告迄今均未給付投資報酬,爰起訴請求
被告償還投資款30萬元等語。而據原告提供聯絡被告之手機
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結果,該門號申裝人確實為被告,其
戶籍地址及帳寄地址均為○○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00樓,有遠傳資
料查詢結果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
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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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