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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90號
KSEV,114,雄小,90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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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雄小字第90號
原 告 荷風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周和灃
訴訟代理人 賀照梅
被 告 王克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(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,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院民國(下同)114年2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萬4,990元,及自113年9月
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 
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1萬4,990元預供擔保
,得免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台幣)  1,000元
合計       1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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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