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4年度,348號
KSEV,114,雄小,348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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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小字第348號
原 告 張榮龍



被 告 紀禹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伊以網路銀行APP操作匯款時,因輸入帳號
錯誤,而誤將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匯至被告所有帳戶,
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,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
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,有起訴狀在卷可
稽。而被告籍設談台北市大安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附卷可參。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
,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由臺灣台北
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,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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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