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
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相 對 人 簡生即簡代維即簡大為即簡育南之繼承人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
繳納聲請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應徵聲請
費新臺幣1,500 元,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命聲請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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