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雄事聲字第2號
抗 告 人
即 聲請人 鄭子英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間聲明異議事
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
,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
未繳,則依法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