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3122號
原 告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榮廷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LE THI YEN(黎氏燕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起訴狀列載「訴訟代理人羅元祺」,惟未檢附委任狀
,請併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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