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3114號
KSEV,113,雄補,3114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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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3114號
原 告 林峻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牧均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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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