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3001號
KSEV,113,雄補,3001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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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3001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淵翔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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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