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3年度,2328號
KSEV,113,雄簡,2328,2025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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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雄簡字第2328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
被 告 何恩宜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1月
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1萬2,081元,及自114年1
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22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11萬2,081元預供擔
保,得免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89年4月25日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渣打銀行,更名前為美國運通銀行)申
請循環現金貸款,適用特惠利率12.99%,自89年12月1日起
,週年利率自動改為15.99%,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,利率
自動調整為週年利率18%按日計息。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迄
今尚積欠本金11萬2,081元及利息未清償,嗣渣打銀行將上
開債權讓與原告,原告並主張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,作為再
度對被告債權讓與之通知。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
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四、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,業已提出美國運通循環現金貸款 申請書、客戶資料查詢單、經濟部函暨變更登記表、債權讓 與證明書暨附表、公告報紙為證(本院卷第9至20頁),經本 院審閱上開貸款申請及欠款文件,均與原告之主張相符,且 被告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。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 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



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(訴訟費用 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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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