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
參 加 人 新興同心苑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
上列參加人因原告簡炤炤與被告華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
解契約事件,聲請參加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,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1,000元,茲依前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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