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998號
KSEV,113,雄小,2998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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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雄小字第2998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楊千慧
被 告 林楷鈞林明徹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
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,788元,及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,788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麗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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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