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915號
KSEV,113,雄小,2915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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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雄小字第2915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楊耀德
被 告 方薰儀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565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之
違約金。違約金最高收取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,565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游芯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勁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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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