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864號
KSEV,113,雄小,2864,202502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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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小字第2864號
原 告 施忠慶
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
訴訟代理人 邱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
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又抗告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
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
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1,000元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
裁定業於114年1月24日(按:114年1月13日寄存送達,經10
日後發生送達效力)送達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而
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
表在卷足據,是其抗告自非合法,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,應
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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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