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馬簡字第30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
複 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
被 告 曾滿堂
曾川豪
曾秋鵑
曾琡雅
曾琡閔
曾于清
曾柏宗
曾品喬
曾淑菁
毛溢潤
曾文君
曾文辛
蔡雅玲
曾文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11時00分,
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尚有續行審理之
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慧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