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消費款
馬公簡易庭(民事),馬小字,113年度,90號
MKEV,113,馬小,90,2025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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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馬小字第90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
辛育嬅
被 告 駱明明駱冠宇
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584元,及其中新臺幣7,036元自民國11
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4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費品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杜依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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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