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4年度,152號
FYEV,114,豐補,152,2025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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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152號
原 告 何柏霖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玉芬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0,000元
,應徵裁判費5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紀俊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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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