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豐補字第143號原 告 余明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國輝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,000元,應徵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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