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4年度,132號
FYEV,114,豐補,132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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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豐補字第132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奇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8,11
6元,應徵裁判費5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紀俊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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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