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4年度,26號
FYEV,114,豐小,26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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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豐小字第26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
被 告 林彥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
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,973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林冠宇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紀俊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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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