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簡字,113年度,266號
FYEV,113,豐簡,266,202502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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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豐簡字第26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廖淑媛

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蕭玟娟
何指榮
黄憶珍
廖素滿
陳秀怡
黃士哲
李雅妮
蕭英男
莊玓華
許麗紅
姚麗英
郭少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
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(價額核定)為新臺幣(下同)380,038元,應徵上
訴裁判費7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楊嵎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江慧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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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