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簡字第56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方傑銘
李宏達
何玉玲
李琮億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余易祐
張玲嵐
黃建峰
江幸勳
陳長江
林美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
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6,400元(計算式:上訴人主張被上
訴人占用土地面積680平方公尺×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30元/平
方公尺=496,4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050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