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虎尾簡易庭(民事),虎小字,114年度,10號
HUEV,114,虎小,10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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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虎小字第10號
原 告 林家生
被 告 廖偉助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416號),經
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附民字第611號),
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
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惠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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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