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花補字第50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周嗣彧
被 告 李凱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486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