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花原簡字第10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 代理 人 陳立軒 被 告 林紫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,應續予調查,爰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鈞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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