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扣押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全字,114年度,4號
HLEV,114,花全,4,2025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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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花全字第4號
聲 請 人 朱連義
相 對 人 呂貴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出資興建門牌號碼花蓮縣○○鄉○○○00
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(下稱系爭房屋),相對人明知系爭房
屋為聲請人所興建,所有權當然屬於聲請人,卻仍於民國11
3年11月間將系爭房屋出售第三人,如任由相對人移轉系爭
房屋所有權,將生損害於聲請人,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,
願供擔保以代釋明,聲請就系爭房屋予以假扣押等語。
二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三、經查,假扣押僅限於金錢請求或得為金錢之請求,並於相對
人一定之財產範圍內予以假扣押,聲請人非為金錢請求,並
以特定標的物避免遭到移轉所有權為由而聲請假扣押,於法
不合,難認有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承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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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