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應徵收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
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同法第
26條第1項定有明文,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預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通知
其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,此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
請人,有該通知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
補正,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佐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
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金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