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停止親權等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親聲字,114年度,91號
KSYV,114,家親聲,91,2025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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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相 對 人 乙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依非訟事件法規定應徵收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
  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同法第
  26條第1項定有明文,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準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預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通知
其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,此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
請人,有該通知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
補正,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佐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
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三庭 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金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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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