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1039號
KSYV,113,監宣,1039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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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1039號
聲 請 人 OOO


非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
朱冠菱律師
王韻慈律師
相 對 人 OOO


關 係 人 OOO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宣告乙○○(女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甲○○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監護人。
指定OOO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、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配偶、子,相對
人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於高雄市前鎮區中山四路與中安路路
口發生嚴重車禍,目前行為能力低落,經診斷患有失語症,
與他人對話答非所問,無法處理自己之財產,現不能為意思
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為此依民法
第14條第1項等規定,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,並
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
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:
 ㈠戶籍謄本、親屬系統表。
 ㈡親屬會議同意書:相對人之配偶、子女即聲請人與關係人、
張雅芳、張恂毓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、指定關係人為
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。
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、新高鳳醫院
種診斷證明書、慈安五甲日間照顧中心照顧建議單。
高雄市立小港醫院(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)1
14年2月6日高醫港精字第1140400350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

  認依據臨床診斷性會談及心理衡鑑評估,相對人因失智症,
已達認知功能顯著減退,對他人問話雖有簡短回應,部分簡
單指令尚能配合,但對於回答問題會加入個人的想像而偏離
事實,自我照顧重度依賴他人協助,已無法獨立於社區生活
,因此綜上論述,相對人當前精神狀態因失智症,已達精神
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
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是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
為監護宣告,並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,應合於相對人之最
佳利益,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,及指定關係人
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悅瑜附錄:
民法第1099條:
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。
前項期間,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,於必要時延長之。民法第1112條:
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、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,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,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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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