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1021號
KSYV,113,監宣,1021,2025022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1021號
聲 請 人 OOO

非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
相 對 人 OOO


關 係 人 OOO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宣告乙○○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甲○○(女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監護人。
指定丙○○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、關係人丙○○為相對人之配偶、父親
,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,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
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
,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:
 ㈠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、戶籍謄本、除戶謄本、親屬系統
表。
 ㈡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
診療服務處之診斷證明書。
 ㈢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。
 ㈣親屬同意書、本院114年1月20日訊問筆錄:關係人願意擔任
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相對人之子女顏潁瑄、顏潁睿亦同
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、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
人。
㈤高雄市覺民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。
  認相對人因有「⒈慢性精神病;⒉失智症;⒊腦病變」,目前
意識迷糊,無法言語,其認知功能如:定向力、計算能力、
抽象思考能力及現實反應能力,均有嚴重缺損,沒有是非辨
識能力,沒有判斷能力也沒有表達能力,意思能力已喪失,
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
是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,並認由聲請人擔
任監護人,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,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
對人之監護人,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悅瑜 附錄:
民法第1099條:
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報法院。
前項期間,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,於必要時延長之。民法第1112條:
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、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,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,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