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29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乙
甲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丙
關 係 人 鍾OO
謝OO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認可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、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
0000000號),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共同收養丙○○(男、民國0
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子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,於其對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生父、生母
均確定時發生效力(家事事件法第81條、第117條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