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3年度,318號
KSYV,113,司養聲,318,2025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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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18號
聲 請 人 施桂林

關 係 人 施梨玉
施美莉
施明華

施淑靜
施聰碧

施春美
施芳
施素貞

施愛靖
廖施阿月
鄒施素霞
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許可終止收養人丙○○(男,民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生,民國六十五年
九月十一日歿)、乙○○○(女,民國○年○月○○日生,民國九十六年
二月十四日歿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與被收養人甲○○
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間之收養關係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○○經丙○○、乙○○○
共同收養為養子,惟養父丙○○於民國65年9月11日死亡、養
乙○○○則於96年2月14日死亡,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欲改回原
姓氏並回歸本家,爰依民法第1080之1 條規定聲請許可終
止聲請人與養父母丙○○、乙○○○間之收養關係等語。
二、按「養父母死亡後,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。」、
「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,得不許可之。」民法第1080
條之1第1、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「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
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,回復其本姓,
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。但第三人已取
得之權利,不受影響。」,民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。又按
養父母死亡時,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
,是我國民法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,其目的在於解消養
子女與死亡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,同時為圖回
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據其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、
收養人丙○○、乙○○○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,堪信屬實,且據
聲請人到院陳明終止收養之原因,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
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月  10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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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