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4年度,50號
KSDV,114,除,50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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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0號
聲 請 人 白紾貽

訴訟代理人 柯紅如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聲請宣告股票無效)事件,本院於民
國114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伍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 張(下
稱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
字第2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已於民國113 年7 月9 日
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
  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
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
 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
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
725 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
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,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
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0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
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
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,嗣聲請人於113 年7 月8 日聲請
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路,經本院於113 年7 月9 日
  公告於本院網站,至113 年12月9 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
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
出本院公告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
閱無訛,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,向本院
提出本件聲請,揆諸前開說明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仙宜



               
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-34ZA3986 股票 1 148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-00000000-0 股票 1 36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-00000000-0 股票 1 27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-00000000-0 股票 1 65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-00000000-0 股票 1 9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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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