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號
聲 請 人 鋒沁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貴枝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(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
)並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支票,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
定准為公示催告,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
日即民國113年6月13日起4個月內,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,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
實,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,自屬有據,應
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(新台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鳳分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 0000000000000 91,000元 113年5月2日 0000000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