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9號
KSDV,114,補,89,2025021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9號
原 告 蕭朝欽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
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
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
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,應
予補正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榮杰
附表:
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7,350元: 理由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,原告起訴並未繳納。 2 原告應提出被告張玉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確認自然人是否存在及其送達處所,若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,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