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48號
KSDV,114,補,48,2025021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8號
原 告 楊穎婕楊覲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靖為、張紫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訴,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0,377元(計算式:300,000元+350
,377元=650,377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
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8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昭伶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