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2號
聲 請 人 曾鴻章
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
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邱靜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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