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70號
KSDV,114,補,170,2025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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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0號
聲 請 人 鄧穎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,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判
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
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
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,加
徵十分之五,故聲請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扣除聲請
人已繳納1,000元後,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
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卓榮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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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