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3號
KSDV,114,補,113,2025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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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
原 告 林秀美
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明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
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
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,應
予補正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祥銘  
附表:    
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8,816元。 理由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48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816元,原告未繳納,應予補正。  2 被告於本件起訴時設籍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巷00號,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律理由及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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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