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9號
KSDV,114,消債聲,9,2025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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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
聲 請 人 易同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之2

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債務人易同和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。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3號裁定應予免責, 該案於113年12月19日確定乙節,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 閱屬實,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聲請人依前 開規定聲請復權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民事庭   法 官 陳美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書記官 黃翔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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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