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8號
聲 請 人 曾冠盛
相 對 人 大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憲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
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
,並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者,法院應依其聲
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
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
,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
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,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
之情形而言(最高法院28年聲字第179號、87年度台抗字第6
60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
再審之訴,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而聲請訴訟救助。惟
其所提起再審之訴,業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判決駁
回確定在案(本院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),依上說明,本
件聲請訴訟救助,不應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
法 官 郭任昇
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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