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16號
KSDV,114,救,16,2025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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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救字第16號
聲 請 人 張宗仁


相 對 人 錸星物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
相 對 人 佳原交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信憲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(114年度勞補字第43
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
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;復依
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
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
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
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
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(下稱系爭分會)申請法律扶助獲准
,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有系爭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、
案件概述單、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專用委任狀等為證。
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,復觀諸聲請
人所述原因事實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
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仕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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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錸星物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原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